8月11日,蔡某驾驭小型轿车行进至海安市角斜镇顾陶村二十九组十字路口,与吴某驾驭的简便二轮摩托车产生磕碰
7月3日,刘某驾驭电动车行进至老328国道与海安市胡青路穿插路口时,与张某某驾驭的小型轿车产生磕碰。刘某未按规则佩带安全头盔,所幸事端产生时,张某车速不快且刘某逃避及时,刘某头部细微受伤。
6月15日7时35分,葛某驾驭电动车行进至城东镇通榆路,遇张某驾驭小型轿车亦经该路段,两边车辆产生磕碰。因葛某未按规则佩带安全头盔,佩带的安全帽,在交通事端产生时掉落,致头部外伤。
√ 当骑乘者头部与地上产生磕碰时,安全头盔的外壳能够分散冲击力,有很大成效防止头骨开裂;
√ 头部遭到磕碰,即便没再次出现外创伤,脑安排也或许因而遭到损伤,符合规则规范的安全头盔内部可吸收碰击力,然后减轻对脑安排的损伤程度。